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由于預征土地增值稅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退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出其在注銷前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一)企業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應按照項目開發各年度實現的項目銷售收入占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在項目開發各年度進行分攤,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
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
本公告所稱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房地產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銷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
(二)項目開發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減去該年度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后,余額屬于當年應補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應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當年度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當年度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足退稅的,應作為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并調整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對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當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土地增值稅分攤調整后,導致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出現正數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累計退稅額,不得超過其在項目開發各年度累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在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的計算過程,包括企業整個項目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整個項目銷售收入總額、項目年度銷售收入、各年度應分攤的土地增值稅和已經稅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稅、各年度的適用稅率等。
三、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如注銷當年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但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未出現虧損,或盡管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出現虧損,但在注銷之前年度已按稅法規定彌補完畢的,不執行本公告。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年度至注銷年度之間的匯算清繳情況,判斷其是否應該執行本公告,并對應退企業所得稅款進行核實。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