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審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其中明確,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得核準予以取消。為做好取消該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管理工作,制訂發布本公告。
二、關于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規定
(一)對于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為簡化管理程序,將原稅務審批規定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即,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對照現行政策規定,確定其是否符合適用簡易辦法或饒讓抵免條件,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有關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原稅務審批規定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