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秦今年買了臺鉤機,最近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鉤機租賃協議,承擔該公司施工現場的土方挖掘工程,約定租賃費20萬元。工程完工申請付款時,建筑公司財務人員要求老秦到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租賃費發票。稅務人員在審核代開發票資料時,認為該項業務不能適用營業稅“服務業———租賃”稅目,而應該適用“交通運輸業———裝卸搬運”或者“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稅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對上述土方挖掘工程,老秦雖然與建筑單位簽訂的是設備租賃協議,但協議中并沒有說僅是機械設備的租賃使用,操作人員由老秦與兒子自行擔當,建筑公司僅核實該機械設備每天的作業量。其實質不屬于租賃業務,應理解為裝卸搬運或是建筑勞務作業比較合適。
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裝卸搬運,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裝卸搬運與租賃業的區別在于,租賃業僅出租機器設備,而裝卸搬運作業不僅是“出租”設備,而且要“出租”操作人員。另外,適用“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也不合適,雖然適用稅率相同,但土方挖掘不在其他工程作業的列舉范圍之內。所以,合同名稱不能完全作為征繳稅款的依據,在以上3種稅目比較中,理解為“交通運輸業———裝卸搬運”無疑最為合適。
一項業務適用不同的營業稅稅目,稅款多少有明顯的差別。若20萬元勞務費適用“租賃業”稅目,要繳納5.55%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共計近1.11萬元。而適用“裝卸搬運業”稅目,則要繳納稅款近0.666萬元。代開發票營業稅稅目改變,即節省稅金0.444萬元。幾句話省下4000多元,老秦為此興奮地向稅務人員表示感謝。